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监管函,针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多瑞医药”)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金芬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监管处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的决定,西藏多瑞医药在2021年12月21日使用73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恒丰银行7天通知存款,并允许到期滚动续存,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西藏多瑞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第5.1.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金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述监管规定,并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要求西藏多瑞医药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和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避免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作者 金芒财讯

财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