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5号)发出监管函,因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监管函指出,南京三超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江苏三超拟以19亿日元购买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设备,并以3亿日元获得中村超硬持有的相关技术使用的独占许可。然而,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超硬发送合同解除告知函,因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和实现销售,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这一重要合同进展。

此外,南京三超在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而是存放于一般账户。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亦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南京三超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8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南京三超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认真且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者 金芒财讯

财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