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9月9日向赵丰发出一份监管函,因其在担任*ST和科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3号),赵丰在2023年12月28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但未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赵丰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的第1.4条、第2.1.1条和第4.5.3条。监管函中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此次监管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