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蔡志华发出监管函,指出其解除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公告,蔡志华此前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使其成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然而,蔡志华于2024年2月19日解除该协议,并因此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行为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蔡志华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的要求。深交所要求蔡志华认真对待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做到诚实守信,合规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者 金芒财讯

财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