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函,指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业绩预告,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其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3.86万元。

浙江维康药业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第6.2.2条的规定。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因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深交所提醒,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监管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4年5月27日签发。

作者 金芒财讯

财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