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及时、完整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及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金杯汽车在2020年与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金额达到30亿元,并提供了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未在实际发生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2021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16亿元,亦提供了9,799.76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样未及时披露,且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超出了前期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公司也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金杯汽车及时任董事长刘同富、时任总裁许晓敏、时任财务总监张昆、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此事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金杯汽车被要求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