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蓝科技”)未及时披露其发行的“胜蓝转债”转股价格修正信息,向该公司发出创业板监管函。胜蓝科技此前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条款。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胜蓝科技在预计其“胜蓝转债”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五个交易日前未予以公告披露,同时在触发修正条件当日也未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进行转股价格的修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深交所强调,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深交所还提醒胜蓝科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深交所要求胜蓝科技董事会高度重视此次发现的问题,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